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轉學生聯會組織章程
修訂紀錄:
1. 中華民國98年5月10日表決定案。
2. 中華民國99年4月24日通過修改第四章組織規劃圖。
3. 中華民國99年4月24日通過修改第四章第一條、第四章第二條、第四章第三條。
4. 中華民國99年4月24日通過增列第六章第十條。
5.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通過增列第四章。修改第二章第九條、第二章第十條、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八章第四十三條、第八章第四十四條、第十一章第一零三條、第三章名稱。並修改條列方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轉學生聯會」〈NTUST Transfer students association〉,簡稱 台科轉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加強轉學生對台科的認知,並協助轉學生能夠在德智體群能有健全的發展。
第三條 本會受全體會員之托付,以聯繫轉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係,為全體轉學生服務並聯繫感情,謀求 福利等事項。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為會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轉學生適應台科生活
二、提供轉學生選課、抵免、生活等相關資訊
三、利用課餘時間來舉行各種聯誼性活動
四、提供轉學生有關台科的相關諮詢
五、協助學校處理轉學生相關事務
六、對外提供台科轉學考的諮詢和建議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為台灣科技大學之轉學生即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辱會譽者及嚴重影響社團運作者,決議後並於幹部會議時宣告除名。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之權利。
2. 會員有被選舉為本會會長和幹部之權利。
3. 會員有被會長認命為幹部之權利。
4.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5. 會員有召集、參加幹部會議之權利。
6. 會員有自由發表意見之權利。
7. 會員有自由參加和統籌活動之權力。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2. 會員有維護並增進本會榮譽之義務。
第十條 非台灣科技大學轉學生若想入會,需經會員大會討論認同並繳交會費,得以轉聯之
友視之,身分等同於會員。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現任會長或超過1/3會員連署,並由會長或召集
人對全體會員發出開會通知單後,始得召開。開會通知單應具備開
會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集事由及討論議題。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議題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出席,出席會員2/3以上同意
,決議始具效力。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出席成員至少須有現任幹部1/2以上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團列
席指導。
第十五條 會員可在會員大會上針對議題自由發表意見,並質詢會長及幹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可行使之權利:
1. 罷免會長之權利。
2. 對本會會長級幹部有監督、質詢其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權利。
3. 提案修改組織章程之權利。
4. 不動基金之決議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案應採取公平多數決之原則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召開期初及期末工作報告會議。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幹部會議為最高執行機構。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議題之決議,須由全體幹部1/2以上出席,出席幹部1/2以上同意,決
議始具效力。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之召集,由現任會長或超過1/2幹部連署,並由會長或召集
人對全體幹部發出開會通知單後,始得召開。開會通知單應具備開
會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集事由及討論議題。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或會長擔任
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之決議案應採取公平多數決之原則
第五章 組織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轉學生聯會組織表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及顧問團、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再設文書部、美宣部、
器材部、總務部、資訊部、執行部、公關部、活動部共八部門,各部應列部
長至少一名。
第二十五條 各組應互相給予適當的協助和監督,在籌辦活動時,應從幹部群中任命總召一
名與會長副會長共同監督活動的各項事宜。
第二十六條 若部門內設有正、副部長,則若該部部長為活動總召,則其職權由副部長負責。
第六章 指導老師、顧問團
第二十七條 設指導老師至少一人,以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 指導老師相關辦法,依從學校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顧問團成員卸任之歷屆幹部所組成。
第三十條 顧問團有經驗傳承及提供建言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章 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總理會務。
2. 聘任指導老師、顧問和任免幹部之權利。
3. 罷免幹部之提案權。
4. 緊急重大決策權。
5. 召開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6. 出席重要大型會議之責。
7. 代表幹部向全體會員負責。
8. 選舉、章程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會議主席。
9. 與各社團應保持密切聯絡。
10. 與他校轉聯會會長、副會長應保持聯絡,並代表台科轉聯會出席北轉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 需稟持中立之立場向會長直諫。
2. 會長無法出席決策時,決策權由副會長擔當之
3. 忠實傳達會長命令並適時提醒會長應盡之責、應做之事。
4. 協助會長所交付之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美宣之職權如下:
1. 製作活動所需之海報、文宣及道具或相關美工事宜。
2. 適時利用海報或文宣於校內宣傳。
3. 應積極學習美工技巧、美工軟體,並和他社或他系美宣組保持聯繫。
第三十四條 本會總務部之職權如下:
1. 本會總務分會計及出納等職務,並選出一總務部長。
2. 負責會費管理及應用,財產管理與購置。
3. 負責活動預、決算之審核。
4. 會計管理及製作收支明細表、交接帳冊及資產一覽表,以供查核。
5. 出納需依據請款相關辦法負責社團經費。
6. 定期檢查會產並列出清單以供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公關部之職權如下:
1. 與校內各社團、各系系學會、和學校相關處室保持聯繫。
2. 代表本會與全國各校轉聯會維持良好關係,並尋求廠商贊助
事宜。
3. 與各系學弟妹應有密切聯絡,且應分配各系學弟妹聯絡方式給
該系學長姐負責人(MSN、手機)。
4. 建立幹部強大聯絡網,並適時通知各幹部開會和任務之完成。
第三十六條 本會活動部之職權如下:
1. 設計並帶領主持企劃書所需之活動。
2. 在某些特定節日,活動組應主辦活動增進會上情誼。
3. 幹部會議時,應具體提出所想出之活動並加以說明,並和總務組討論所需花
費,和美宣組討論所需道具和器材。
4. 統整會上幹部、會員所提出之活動,並建檔。
5. 和他社或他系活動組保持聯繫,並學習各種團康技巧。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訊部之職權如下:
1. 本會WWW、BBS之維護及更新,並將之設計更有利於所有會員使
用,使所有會員有校利用網站資源。
2. 善用WWW、BBS推廣本會至全國。
3. 將各項社團文件資料整理成冊及資料建檔,以供日後評鑑與查核。
4. 負責活動之攝影和拍照。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文書部之職權如下:
-
負責本會會議紀錄,並整理其他部門之會議記錄。
-
需負責本會活動之文書相關事宜。
-
定期更新社團資料,並將其電子化交付資訊組保存建檔。
-
建立社團聯絡資料,並定期更新。
第三十九條 本會器材部之職權如下:
1. 負責本會所有器材資產之保存與管理。
2. 須負責本會活動場地借用、器材借用歸還、場地佈置、場地清潔等相關事宜。
3. 負責轉聯會辦之佈置管理,並應定期清潔會辦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部之職權如下:
-
負責通知開會及舉辦活動之一切時間、地點及各部門所交付之需執行項目,如活動擺攤、發放宣傳品、海報張貼等。
2.與學校保持聯繫,並作為本會與學校之聯絡管道,及公文遞送。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學校補助之經費。
3. 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但須經幹部會議2/3以上出席,出席幹部2/3以上決
議使得更改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不動基金及活動基金。
1. 不動基金之動用,須經幹部和顧問團同意,始得動用之。
2. 不動基金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社團危急之運用。
3. 不動基金之來源,為年度預算編列之一定金額。
4. 活動基金設立之目的,為提供下屆各項活動之所需。
5. 活動基金之來源,由經費中提撥必要固定金額。
第四十四條 本會預算分為總預算及活動預算兩種:
1. 每學期年度總預算和不動基金之編列,應於每學期期初經總務初審及全體幹部決
議,並於期初會員大會進行報告。
2. 活動預算之編列,應交由總務初審後,與活動企劃書一併提交幹部
會議決議之。
3. 每學期經費經總務決算後,於期末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之。
4. 本會各單位編列決算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
關執行預算之憑證,經過說明及執行工作計畫績效報告。
第九章 會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會議為幹部會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幹部會議包括常務會議、臨時會及監督會議
1. 常務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會議。
2. 臨時會為本會幹部因應緊急之所需,得以召開之。
3. 監督會議為本會幹部職務、檢討本會各種重大事務之會議。
第四十七條 出席者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表決權。
第四十八條 列席者在會議主席之同意下,方可發言。
法定人數
第四十九條 會員大會人數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與結束、引導討論、保証會議規程的遵行,
授予會眾發言機會、把議案交付表決、宣佈投票結果、裁決程
序問題、並得提議散會或休會,確認會議記錄之職責。
第五十一條 資訊組協助主席把會眾書面或口述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
提交主席處理,並負責處理會議紀錄。
討論守則
第五十二條 會眾如欲發言,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
第五十三條 經主席同意,會眾在發言時應稱呼主席或大會,幹部應稱呼職稱,並禁止謾罵和
人身攻擊。
第五十四條 會眾的發言須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案或修正案之內容,若
當時會議並無議案成立,則會眾的發言須直接圍繞正在討論
中的議程中。
第五十五條 如有需要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言人數。
議案及修正案
第五十六條 動議須以書面或口述提出。
第五十七條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動議人可在其動議
被和議前解釋其動議;動議被和議後,動議人可再次發言,
議案隨後由會眾公開討論。
第五十八條 在同一時間內,大會只能處理一修正案,修正案的處理方法
與處理議案一樣。
第五十九條 修正案的提出只能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但不能
改變其本義。
第六十條 修正案一經通過,原案連修正案即為主案,會眾對此主案可
再提出修正案。
第六十一條 原動議人有權在其議案或修正案進行表決前作總結發言。
第六十二條 原動議人及和議人獲全體出席四分之三會眾同意後,可對議案字眼作
增刪或更改。
第六十三條 議案或修正案一經成立,若動議人及和議人要求收回,主席
得徵詢出席會眾是否反對收回,動議人及和議人應以「收回
議案議」提出。議案或修正案收回後,會眾在同次會議
不得再提出同一內容的議案。
議術議案
第六十四條 下列議術議案可在會議中任何時間提出,但表決時除外,而
主席應作下列優先次序處理:
1. 不信任主席(議案須註明不信任之有關事由,並可容許會眾作一輪
討論,但需要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2. 收回議案議 修正案議(需會眾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
3. 散會議(需會眾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可容許會眾
作一輪討論)
4. 休會議(議案須註明復會時間)
5. 反對主席裁決議(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需要與會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6. 暫停議程議(議案中需註明尚未完結之議程的新次序)
7. 暫停會議規則議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9. 議案不付表決議
10. 恢復議會議
11. 限制或延長討論時間議(須註明確實時間)
12. 押後以求額外資料議
13. 限制發言人數議(須註明有關人數)除特別註明外,主席須限制議
案的討論,只能容許動議人及反對者一人發言,通過與否以與會
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六十五條 議術議案一經否決,在十五分鐘後方可提出。
會議進行干擾
第六十六條 主席應按下列優先次序予會眾發言機會:
1. 程序問題(POINT OF ORDER)
2. 資料詢問
3. 個人解釋(PERSONAL EXPLANATION)
4. 資料提供
5. 其他問題
第六十七條 程序問題得隨時處理,表決時則除外,其用法限於處理會議
之進行及手續,其有關事項則限於發言無禮(如粗言穢語),
違反會議規則,發言中有人身攻擊及離題等。
第六十八條 資料詢問即對討論中的事項提出詢問,即對正在發言者提
出問題,發言者有權決定是否立即答覆。
第六十九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發現討論中涉及自己的觀點被歪曲,
可向主席要求作出個人解釋。
第七十條 在討論時,如會眾認為有些資訊對討論有所幫助,可向主席
要求作出資料提供。
表決
第七十一條 若討論時沒有會眾要求發言,主席可詢問會眾對議案或修正
案有沒有修正或反對,若無反對,主席得宣佈議案或修正案
通過。(但某些註明最低贊成票的議案除外)。
第七十二條 議案若有反對,應進行表決
第七十三條 表決分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
第七十四條 表決應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若有會眾五人要求,表決得以
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七十五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總數不超過半數,應即重新表
決,若兩者總數仍不超過半數,則議案宣佈取消。
第七十六條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或反對票相等,應即重新表決,如票數仍
相等,主席應宣佈休會,復會後應立即進行投票,不得討論
。若票數仍相等,則主席享有最後一票權力,若主席投棄權
票時,則議案宣佈取消。
第七十七條 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後半分鐘內,若有五名會眾要求下可重
新數票,原來沒有參加投票者,在重新數票時不得參加。
第七十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覆議
第七十九條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可由與會人數
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第八十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第八十一條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消。
解釋權及修改
第八十二條 主席為會議規程的唯一解釋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或
不信任主席議。
第八十三條 不信任主席議一經通過,主席須將主席權移交予被信任之新主席。
第八十四條 主席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
開會通知
第八十五條 開會通知需於會議之日起算前七個工作天以上發出公布各
會員。
第八十六條 開會通知至少需包含開會事由、討論事項、會議時間及地
點。
第八十七條 通知方式可是情況此用個別通知或公告之。
第八十八條 發送開會通知時應檢附議程及有關資料。
會議程序
第八十九條 開會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專職人員事先編定會議程序。
第九十條 議程需於會議召開前七天公布各會員。
第九十一條 會員提交議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會員若有議案提出,需於議程公布前三天以書面遞交會議主席或秘
書, 所提案亦需連同兩名會員和議(活動籌備會不需和議)。
2.有參與動議及和議之會員,必須出席會議。
3.會員所交議案經主席審核後有權拒絕列入議程,而主席須向建議人
解釋理由,但建議人有權在會議臨時動議中重新提出。
第九十二條 會議程序需依照下列方式先後進行:
1.由主席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2.主席報告會議進行程序與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3.主席徵詢出席會員對議程有無異議,若無異議即為認可應提討論及
表決。
4.進入開會議程。
5.討論交付之議案。
6.議案表決。
7.議案決議。(主席裁決並公布)
8.臨時動議。
9.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議案之前)
10.主席宣布散會。
討論議案
第九十三條 議案討論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討論:
1.宣讀上次會議記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前次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其他事項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討論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如前次會議有未完成之事項,或指定事項,需於
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5.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臨時動議
第九十四條 會員有臨時動議者應於會議開始前向主席提出。
第九十五條 臨時動議之議案需由與會人數二分之一獲以上通過才被列
入大會議程。
第九十六條 主席有提出臨時動議列入議程之表決案之義務。
流會
第九十七條 在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
流會。
第九十八條 流會後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開會議。
第九十九條 本會議規則的修改須經幹部會議與會眾
人數二分一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一百條 本會議規則自宣布日起有效實施。
第十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零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可經由會員大會決議或由當屆會長召開幹部會議,
2/3以上幹部出席,3/4以上同意,始得生效。
第一零二條 章程修改之結果,應告知指導老師、顧問團並於會員大會宣告。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零三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由會員向本會登記,並需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其他選舉罷免之各項規定參見選舉罷免相關辦法
第一零四條 本會會議之各項規定參見會議相關辦法。
第一零五條 本會請款之各項規定參見請款相關辦法。
第一零六條 本會相關條文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校規。
第一零七條 本會法規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之。